原告朱某。
被告何某。
原告朱某与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受理后,由审判员何某纲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口头申请进行庭前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被告何某所欠原告朱某借款本金x元,被告何某自愿于2012年1月20日给付5000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给付x元,剩余x元于2012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逾期未给付,则加罚x元违约金。
二、原告朱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被告何某自愿承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何某纲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谢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