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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潘某与吴远林、付某、向某、廖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刘某、潘某与原审被告吴远林、付某、向某、廖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炎陵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09)炎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某、潘某不服该判决,向某陵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提请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10年10月25日,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以株检民抗(2010)X号抗诉书向某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炎陵县X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何剑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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