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刘某、潘某与原审被告吴远林、付某、向某、廖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炎陵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09)炎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某、潘某不服该判决,向某陵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提请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10年10月25日,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以株检民抗(2010)X号抗诉书向某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炎陵县X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何剑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