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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法执字第55号杨某某与周某某、刘某某联营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侗族,会同县特殊教育学校职工,住(略)。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侗族,会同县农业局干部,住(略)。

杨某某与周某某、刘某某联营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0月10日作出的(2009)怀中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已执行到位标的x元。对余下标的款,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09)会法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为由,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重新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采取查询、扣划等强制措施,已将本案标的款全部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怀中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太标

审判员钟建华

审判员龙元元

二O一O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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