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女,永寿县人,农民。
被申请执行人卢XX,男,永寿县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元。二、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承担。
申请人依据(2012)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协议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协议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左峰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