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又名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23日至3月25日,被告人秦某某伙同包中友(已判决)、张化枝(已判决)、杨顶柱(已判决)、史某进(已判决)、顾文京(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河南省沁阳市X镇北边杨树林南侧一处桃园里、王曲乡X村西北边一处空房子里及该村北边一处养鸡场的空房子里等三个地方,以推牌九的方式设赌场组织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x余元,秦某某个人获利2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包某某、张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李艳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