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安徽省阜南兄弟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X村。
法定代表人周某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锦琼,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人,司机,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侯锦琼,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安兴泰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被告武某,男,40岁,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司机,住(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区X路X路交交界田深国投广场X栋X楼号深国投广场X栋X楼。
负责人隗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林,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鑫琪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村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区人,该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审理的原告安徽省阜南兄弟大件物流有限公司、孙某与被告深圳市安兴泰货运有限公司、被告武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三人北京鑫琪晟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愿意对本案事故损失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7万元;原告安徽省阜南兄弟大件物流有限公司、孙某自愿放弃对被告深圳市安兴泰货运有限公司、武某的诉讼请求,同意将保险公司赔偿的1.7万元直接赔付给第三人北京鑫琪晟物流有限公司,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第三人北京鑫琪晟物流有限公司称,事故损失经法院调解该公司已赔付给北京勇创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有法院调解书为证,北京勇创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已放弃对本起事故的其他权利,第三人同意以1.7万元了结此案,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经本院组织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第三人北京鑫琪晟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失17000元,该款于2012年4月17日前履行完毕。
二、原告安徽省阜南兄弟大件物流有限公司、孙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安徽省阜南兄弟大件物流有限公司、孙某承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谭辉
审判员曾郴卉
人民陪审员邓细艾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罗英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