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攸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住(略)。因涉嫌暴力取证罪于2010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略)人民法院审理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暴力取证罪一案,于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0)攸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10)攸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攸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丹
审判员赖运铁
代理审判员谭加云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陶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