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黄某乙(原审原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周某(原审原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上诉人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X路X号。
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黄某乙、周某与被上诉人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09)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0年3月30日向其送达了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因上诉人黄某乙、周某未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黄某乙、周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权利义务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某奇
审判员王勇
审判员罗芳海
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汪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