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田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再审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人,住(略)。
被申请人赵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人,××县农业发展银行职员,住(略)。
被申请人张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再审人田某、张某甲因与被申请人赵某民间借贷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湘高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田某、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龙,被申请人赵某均到庭参与诉讼,被申请人张某乙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该案在本院再审期间,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田某、张某甲自愿代张某乙偿还赵某借款x元;
二、赵某放弃x元的借款利息;
三、赵某配合田某、张某甲到法院申请解除对该门面的查封,并到房产局注销房产抵押登记,在注销抵押登记后45天内田某、张某甲向赵某付清上述x元借款。如田某、张某甲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赵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门面,并要求田某、张某甲支付x元借款的利息;
四、各自已发生的诉讼费用由各自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肖晶
审判员周继祥
审判员敖云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