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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田某、张某甲与被申请人赵某民间借贷抵押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田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再审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人,住(略)。

被申请人赵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人,××县农业发展银行职员,住(略)。

被申请人张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再审人田某、张某甲因与被申请人赵某民间借贷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湘高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田某、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龙,被申请人赵某均到庭参与诉讼,被申请人张某乙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该案在本院再审期间,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田某、张某甲自愿代张某乙偿还赵某借款x元;

二、赵某放弃x元的借款利息;

三、赵某配合田某、张某甲到法院申请解除对该门面的查封,并到房产局注销房产抵押登记,在注销抵押登记后45天内田某、张某甲向赵某付清上述x元借款。如田某、张某甲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赵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门面,并要求田某、张某甲支付x元借款的利息;

四、各自已发生的诉讼费用由各自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肖晶

审判员周继祥

审判员敖云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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