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曹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罗学军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虞淇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