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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与党某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严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党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严某与被执行人党某析产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的(2011)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严某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案款x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已经执行回案款x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严某,执行费562元被执行人党某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占宏

执行员同创

执行员王新君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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