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X号XXX室X座。
法定代表人尤X,厂长。
委托代理人孙X,上海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楼、X楼。
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
本院于2010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XX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印刷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XX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81,160元;此款,被告应于2010年8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160元;自2010年9月起至2011年4月止,被告每月支付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上海XX印刷有限公司如有一期未按时支付,则原告上海XX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且被告另应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0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14.5元;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51元,合计人民币1,965.5元,由原告上海XX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65.5元,被告上海XX印刷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00元;此款,被告应于2010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锐
书记员王冬娟董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