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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叶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X组

被告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某于2011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李畅华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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