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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与被告何XX、被告袁XX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

被告何XX。

被告袁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何XX、被告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以被告何XX已将借款本、息付清为由,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3元,减半收取856.50元,财产保全费803元,合计1659.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陈XX

审判员肖XX

人民陪审员李XX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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