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
被告何XX。
被告袁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何XX、被告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以被告何XX已将借款本、息付清为由,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3元,减半收取856.50元,财产保全费803元,合计1659.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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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陈XX
审判员肖XX
人民陪审员李XX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