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项某与被告李某相邻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肖涌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崔文珊、曹群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2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自愿赔付项某2000元;
二、李某承诺,若以后再发生漏水事故给项某造成任何损失则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三、项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项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2年1月9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肖涌
人民陪审员崔文珊
人民陪审员曹群辉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