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湖南某某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湖南某某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曾用名贺X),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刘某负担。
审判长肖涌
人民陪审员崔文珊
人民陪审员曹群辉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邓露
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