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单剑飞与被告攸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