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单剑飞与被告攸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不作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单剑飞与被告攸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