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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与邹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化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村村长。

原审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章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新化县人民法院(2008)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章某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章某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章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坚平

审判员张朝华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邵勋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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