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化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村村长。
原审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章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新化县人民法院(2008)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章某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章某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章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坚平
审判员张朝华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邵勋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