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屏南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屏南县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陆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1作出的(2010)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0)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长贯
审判员徐邦长
审判员陈珠艳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郑国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