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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刘某为与谢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振飞,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湖南荆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刘某为与被告谢某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万江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某、代理审判员曾茜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谢某雄担任记录。原告陈某、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振飞,被告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某、刘某于2011年9月2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刘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陈某、刘某负担。

审判长万江国

审判员陈某

代理审判员曾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谢某雄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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