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振飞,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湖南荆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刘某为与被告谢某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万江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某、代理审判员曾茜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谢某雄担任记录。原告陈某、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振飞,被告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某、刘某于2011年9月2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刘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陈某、刘某负担。
审判长万江国
审判员陈某
代理审判员曾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谢某雄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