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农业局,住所地:武冈市X路。
法定代表人唐某,男,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武冈店。
地址:武冈市X路。
负责人王某乙。
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农业局申请强制执行武农(农产品)罚(2010)第X号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武农(农产品)罚(2010)第X号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武冈店销售的农产品没有标明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姓名等内容,其销售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武农(农产品)罚(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武冈市农业局2010年10月11日作出的武农(农产品)罚(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武冈店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夏颖平
审判员李艳红
代理审判员刘建平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