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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犯重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监护人张某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尔斌,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略)。

自诉人张某甲以被告人张某乙犯重婚罪,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某甲和被告人张某乙双方达成和解,自诉人张某甲于201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张某甲撤诉。

代理审判员王某懿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邓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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