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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醴陵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高尚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胡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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