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瞿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胡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某与被告胡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瞿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胡某、刘某所有位于醴陵市X村X组房屋(房产证号为:醴房权证醴字第(略)号)的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为保证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胡某、刘某所有位于醴陵市X村X组房屋(房产证号为:醴房权证醴字第(略)号)的过户手续;
二、冻结期限为两年,从2011年9月16日到2013年9月15日止。
财产保全费3600元,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长庚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