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
被执行人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曾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x元了结本案,其中当即给付x元,在2011年6月5日前给付x元;二、本案执行费72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自愿承担;三、如被执行人曾某未按本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则恢复本院(2008)雨法楠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雨法楠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苏刚
二O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李某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