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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

被执行人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曾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x元了结本案,其中当即给付x元,在2011年6月5日前给付x元;二、本案执行费72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自愿承担;三、如被执行人曾某未按本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则恢复本院(2008)雨法楠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雨法楠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苏刚

二O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李某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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