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汉族,28岁。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陈丽春,女,36岁,汉族,系祁阳县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甲,女,汉族,25岁,。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李某乙,男,50岁,汉族。
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夏红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自2009年7月起被告离家出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07年相识,于2008年5月6日在祁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甲自愿离婚。
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杨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夏红旗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