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某某与被执行人左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该案在一审阶段本院于2010年1月29日以(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61-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左某某所有的位于湘潭市X区X栋X单元X号的房屋一套。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1)雨执字第58-X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左某某妻子方俊平名下的夫妻共有的银行存款x.5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左某某在2011年7月4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左某某x元;二、申请执行人左某某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要求;三、本案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左某某负担;四、被执行人方俊平自愿承担保证责任。被执行人左某某已按以上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左某某所有的位于湘潭市X区X栋X单元X号房屋的查封和对被执行人左某某妻子方俊平名下的夫妻共有的银行存款x.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俊
审判员周新
审判员苏刚
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某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某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某、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