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审判员陈礼仁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