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易浩民,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诉讼。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00元整,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礼仁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童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