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
被执行人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4250元,未执行标的4250元,经本院到银行、房某、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易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某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易某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刘某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09)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易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某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俊
审判员周新
审判员苏刚
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