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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某与被告马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辰溪县人民法院

原告夏某

被告马某

本院于2011年6月29日受理原告夏某与被告马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夏某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梅永忠

二0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张芳芳

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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