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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2010年6月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崔某某,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工作者。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2日下午14时许,在被告人张某甲家,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乙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将张某乙打伤。经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张某乙的损伤系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人张XX、李XX、王XX、孙XX、杨XX、王XX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被告人张某甲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经济损失x元,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乙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过程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5日起至2010年10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田付耀

审判员张宗喜

审判员罗静涵

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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