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某,
委托代理人陈X,
被告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邸XX,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杜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
被告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XX村X组。
负责人杜XX,系该组组长。
原告刘某诉某告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XX村X区X街道办事处XX村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自己系被告之村X村民待遇。2011年2月25日被告村X组按每户每人x元标准向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时,未向其发放。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支付2011年征地补偿款x元,并确认其享有村民待遇。
本院认为,原告系家中第三个子女,其属于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生子女。农村X组织成员因涉及计划生育奖惩而发生的收益分配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范围,故应驳回原告之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刘某50元。
如不服本判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澍然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袁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