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管某某,女
被告陈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刘海舟
人民陪审员周永贵
人民陪审员方超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米多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