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某(又名薛某钢),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薛某某与苗某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洛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薛某某、被上诉人苗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洛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姬秋萍
审判员:李晓静
代审判员:王睿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军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