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汨罗市金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理表人朱成保,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汨罗市民政局,住所地xxxx。
法定代理人余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系汨罗市民政局副局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程兵华,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汨罗市金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1)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9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汨罗市金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汨罗市金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征收x元,由上诉人汨罗市金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军
审判员邵莉茜
审判员蒋立春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胡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