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唐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09年11月22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7日7时许,在鲁山县X镇XX煤矿院内,被告人唐某某因琐事与同在该煤矿打工的同村村民李XX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唐某某致李XX鼻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XX的伤情属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X陈述,证人罗XX、李XX、梁XX、赵XX等人证言,鉴定结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2日起至2010年1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杨东升

二O一O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赵红昕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