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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开设赌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某:

你为开设赌场罪一案,对湖南省宜章人民法院(2008)宜刑重字第X号刑事判决不服,你以不是本案的主犯及上诉审法院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刑事诉讼原则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是正确的。

一、你在申诉状中称,你不是赌博一案的主犯,不应按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本院认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本案中,你与同案犯何正辉共谋开设赌场,由你负责提供开设赌场资金,何正辉负责管理赌场,所赚利润两人对半分成。三次聚众赌博,每次参赌人员均在4人以上,获取“利润”7940元,并有大量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原一、二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定罪量刑是正确的。

二、你在申诉中提出,原审法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请求纠正这一错判行为。经查,本案被本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原审法院对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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