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甲。
委托代理人黎宏,律师。
被上诉人姚某乙。
上诉人姚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姚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2011)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姚某甲诉请姚某乙返还的房屋并非姚某乙直接从姚某甲手里取得,姚某甲诉称该房屋系其借与姚某乙支弟姚某新,而姚某乙则称该房是其弟姚某新购买的,自己是租赁姚某新房屋居住。故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姚某新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判未通知姚某新参加诉讼,遗漏了当事人,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肖竹梅
审判员朱一泓
代理审判员陈平军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彭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