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国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晓光汽车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男。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负责人龙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陈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晓光汽车模具有限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陈某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晓光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亦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被告湖南晓光汽车模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均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某、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晓光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886元,减半收取144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陈某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晓光汽车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祥宇
人民陪审员沈成元
人民陪审员李某仁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