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
负责人吕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
上诉人邢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丰县人民法院(2009)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4日、2010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丰县人民法院(2009)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给上诉人邢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松
代理审判员费蜜
代理审判员王超
二Ο一Ο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褚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