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罗某:
曾某申请执行与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3月2日立案执行,于2011年3月2日将本院作出的(2007)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