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岳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XX。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容县民政局。住所地华容县XX路。
法定代理人余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XX,该局干部。
上诉人李XX、廖XX因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一案,不服华容县人民法院(2010)华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XX、廖XX,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华民撤许决字(2010)X号决定书已被华容县民政局自行撤销,上诉人仍以不服此决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甲尧
审判员李明霞
审判员陈子
二O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卢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