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
被执行人湘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总经理。
郑某申请执行湘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湘潭市检察院协调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卫兵
二0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李梦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