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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诉被告刘x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曾用名刘xx),男,1998月6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人。

法定代理人张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被告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

原告张xx诉被告刘x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某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xx诉称:被告刘x与原告法定代理人张x于2001年8月17日协议离婚。在双方的离婚协议第二条中明确了由女方抚养小孩,男方每月给予2000元抚养费至小孩大学毕业,在此期间小孩就学的所有费用由男方自愿承担。十年过去了,被告并没有按照协议支付相关费用。生活费具体支付情况如下:张xx3岁、4岁两年被告每月只给了300元,5岁那年被告每月支付500元,6岁那年每月支付400元,四年共计支付x元,与双方的协议相差x元。被告生活水平较好,却以各种借口怠于履行义务,原告是外地人,身体越来越差,无法独自一人负担小孩抚养责任,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并付清拖欠原告的生活费x元,并按协议约定按月支付2000元生活费;2、判令被告付清拖欠原告从3岁到12岁共计9年的教育费x元,并按协议约定承担原告在读书期间所有教育费;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刘x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被告愿意承担原告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原告诉请过高;请求法院主持调解。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法定代理人张x与被告刘x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8月6月1日生育原告张xx,于2001年8月17日协议离婚。双方的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由张x抚养小孩张xx,被告刘x每月给予2000元抚养费至小孩大学毕业,在此期间张xx就学的所有费用由被告刘x自愿承担。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被告并没有按照协议完全履行,拖欠了部分学费和生活费。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张xx诉被告刘x抚养费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x自愿支付原告张xx生活费每月700元,按季度支付,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底前支付当季生活费;

二、被告刘x自愿承担原告张xx前10年的教育费x元,于2011年9月1日前支付5000元,于2012年2月18日前支付x元;

三、原告张xx今后的教育费用凭票据由被告刘x与原告监护人张x各自承担一半;

四、原告张xx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648,减半收取2324元,被告刘x自愿承担1324元,原告张xx自愿承担10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小兵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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