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
被告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周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郭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陆青
书记员书记员李夏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