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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庞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庞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暂住(略)。

被告上海某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路。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5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庞某某人民币x元;

二、双方之间无其他纠葛。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庞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庄羽凤

书记员潘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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