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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XXX第四村民组与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XXX村村民委员会、陈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郾城区XXX村X组。

代表人陈X江,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郾城区X镇XX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X军,该村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

上诉人漯河市郾城区X镇XXX第四村X组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郾城区X镇XXX村村民委员会、陈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漯河市郾城区X镇XXX村X组的代表人陈X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漯河市郾城区X镇XXX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陈X臣,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宋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寇文启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O一O年元月十日

书记员张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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