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郾城区XXX村X组。
代表人陈X江,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郾城区X镇XX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X军,该村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
上诉人漯河市郾城区X镇XXX第四村X组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郾城区X镇XXX村村民委员会、陈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漯河市郾城区X镇XXX村X组的代表人陈X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漯河市郾城区X镇XXX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陈X臣,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宋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寇文启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O一O年元月十日
书记员张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