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丙,男,31岁。
特别授权代理人赵镜宇,邵东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丁,男,43岁。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丁在2013年7月26日之前将借款x元偿还给原告彭某丙。
二、案件受理费175元,被告王某丁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敏
审判员胡元军
代理审判员刘浩然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