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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丙与王某丁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丙,男,31岁。

特别授权代理人赵镜宇,邵东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丁,男,43岁。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丁在2013年7月26日之前将借款x元偿还给原告彭某丙。

二、案件受理费175元,被告王某丁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敏

审判员胡元军

代理审判员刘浩然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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