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65年1月17日,汉族,洋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叶亚坤,汉中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汉中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柏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谦,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09)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以一审裁定驳回其反诉并不影响其诉权,可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一审收取的反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稷藜
审判员杨利刚
审判员赵明新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张龙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