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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汉中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65年1月17日,汉族,洋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叶亚坤,汉中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汉中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柏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谦,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09)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以一审裁定驳回其反诉并不影响其诉权,可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一审收取的反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稷藜

审判员杨利刚

审判员赵明新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张龙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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